《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理校发〔2020〕27 号

发布时间:2021-05-31文章来源:sjc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 2020 年 7 月 7 日学校第二百零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0 年 7 月 7 日学校一届党委第三百一十一次常委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

2020 年 7 月 15 日


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 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成都理工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人员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审计处岗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和安排所需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聘岗条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继续教育。

第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

第七条 审计处按学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四川省教育厅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学校按要求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四川省审计厅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及开展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学校任命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均纳入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处依规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政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和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坚决废止。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审计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在资料数据获取、存储、使用中违反保密纪律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处长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纪律检查、巡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处建立健全与审计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取得理解和配合,及时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计划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情况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处提出,按程序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计划因情况变化、上级临时安排等需调整时,经学校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审计处可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委托审计工作按学校委托社会审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项目方案,根据审计项目性质分类分级经审计处或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建议,并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处组织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审计处处长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根据学校要求、审计类型和形式确定报送对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学校应当受理。      

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协助学校党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处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学校党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其他审计程序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六章 重点审计类型与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点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预算管理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收入、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收入审计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支出审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的精神,严格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预算管理审计采取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方式。审计处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并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审计处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依规实施审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和结果运用要充分发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

学校管理的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届中考察、届满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均可进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注重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对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财务管理中的控制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审计处应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送审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

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费用按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以规范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管控机制、提高使用效益、落实科研三级管理责任为重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委托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的合规性;对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业务事项,重点审查项目具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项目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科研经费结题审签重点进行账表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审计重点开展资产的配置(资金分配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事项审计,国有资产监管与保值增值等审计。逐步开展对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审计。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开展对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等方面的审计评价。绩效审计重点开展资产、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的审计评价。信息系统审计重点开展信息系统及模块内部控制和流程等方面的审查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专项调查审计主要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或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查找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审计建议与意见以更好地防风险增绩效。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问追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被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党政责令改正,并对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与追究,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成理校发〔2016〕2 号)、《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成理校发〔2016〕4 号)同时废止。




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15 日印发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s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