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成理校发〔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6-07文章来源:sjc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 办法》经 2021 年 5 月 12 日学校第二百四十一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

2021 年 5 月 22 日


成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理校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及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的,相关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委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建设工程计划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申报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按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组织召开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

(五)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六)协助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并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定期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发现问题;

(三)积极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二)对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初审,及时将送审资料、初审结果一次性完整报送审计处;

(三)及时报送备案项目清单,配合完成备案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及时、完整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对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回复审计疑问,主动配合解决争议问题。

第三章 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和审计资料

第九条 立项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采取送审制。审计处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结算审计委托,对立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采取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备案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政策文件是否合规;

(二)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工程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工程项目有无超概算、超预算问题;

(四)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履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五)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规;

(六)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七)竣工结算资料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准确;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批准建设有关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三)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四)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综合单价分析表(含软件版);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六)招标图纸(加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印章或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印章)、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设计变更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签字或盖章)等;

(七)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材料认质定价单、会议纪要等;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合同范围内的甲供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及暂估二次采购内容的合同及清单资料;

(十)《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项目概况和资料清单》(附件1);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后,定期、及时报送《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清单》(附件4),并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的对口报送单位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送审。送审资料严格按照《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附件3)准备,送审资料应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项目概况和资料清单》(附件1)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高估冒算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予剔除;经审核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本年度需送审的竣工结算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送审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出具书面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其所附合同、签证、变更、材料认价、会议纪要、审计结论等相关结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分管校园规划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审计处对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归档。工程送审资料退回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审计工作程序,组织审计人员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全程配合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必要时应对审核事项进行签认。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等,原则上不予增加送审金额。施工单位应尊重根据送审资料形成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送审资料存在无法核实工程量等不满足审计要求的情况,将无条件退回该项送审资料。由于送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导致审计延时或审计后仍然存在风险,审计单位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附件5)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取送审制的项目,在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持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工程项目的付款和报账手续。采取备案制的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后,持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工程项目的付款和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实际,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以国家、四川省有关收费标准为依据,根据中标费率计取,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学校建设工程经竣工结算审计,基本费用和审计核减率在5%以内(含5%)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审计核减率超过5%的,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部分审计费用可以在施工单位委托权限范围内,由学校在其工程审定价款结算中代扣代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间是指从审计处接收完整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的时间。完成时间原则上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因存在争议或有关单位(部门)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计时间顺延。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回复有关审计质询。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争议问题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的争议,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测量、复核为准;

(三)其他争议与分歧,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施工方共同协商处理或依据学校相关议事决策制度研究处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问题,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提交纪检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审计处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发送整改通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14〕78号)、《成都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项目概况和资料清单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4.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清单

5.成都理工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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