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成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理校发〔2020〕2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旨在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为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各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的特约审计员在承办或者参与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业务活动中,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应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
审计处应根据相关单位(部门)具体情况加强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 单位(部门)的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的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并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相关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有无随意调剂使用情况;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说明原因,是否按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适应学校财务和业务部门畅通联系的信息平台,及时掌控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是否采取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确保预算的完成,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四)预算执行后是否深入开展分析与评价;分析当年的经费结余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评价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收入、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以及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真实,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各项支出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有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三)项目支出是否实行项目库管理,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四)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暂收及暂付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六)是否制定各项支出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应对重点专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评价项目绩效,促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相关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责任制度,是否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责权。
(二)是否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预算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
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将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报告学校,并反馈给各预算执行单位。
(三)是否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分析考核制度,是否落实预算考核责任制及奖惩措施;考核结果是否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学校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设立审计项目,纳入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审计处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方式进行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开展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中涉及单位(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组按审计方案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限期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规则以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学校党政批准的预算方案、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各项收费备案情况;
(三)预算调整的方案、情况说明以及批准文件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等;
(六)与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并按规定归档审计项目资料和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重大违规事项,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应将整改和追责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理工大学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审计办法》(成理校监审〔2011〕8 号)同时废止。